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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市青联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干部要加强与委员的联系,真心实意地关心委员的工作和生活,并形成自觉的、经常的工作制度。
第二条 联系分工:
1、主席、副主席:联系副主席和部分常委;
2、副主席、秘书长:联系部分常委和委员;
3、秘书处干部:联系委员
第三条 联系内容:
1、了解委员的工作、生活近况及需求;
2、了解委员对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;
3、了解委员反映青年的情绪和呼声;
4、听取委员对青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;
5、向委员介绍有关市情及青联近期工作情况。
第四条 及时向市青联领导汇报委员反映的情况、问题、意见和建议,并本着排忧解难、多办实事的精神,择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。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协助、督促解决。
第五条 加强与委员的联系,增加经常性的联络和拜访。对平时参加活动较少的委员,要适当增加联系次数。